“3·15”馬上就要來了!您在消費過程中是否會遇到鬧心事?遇到消費問題您是否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維權?
3月13日,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公布了2022年度東莞市消費維權十大案例,其中不乏黑心商家欺詐誘騙80多歲老人花費9萬元購買保健產品、預付出游團費遭遇退費難等消費陷阱。
想要消費少“掉坑”?想要避開別人踩過的“坑”,就趕緊來看看最新公布的2022年度東莞市消費維權十大案例吧!
80歲老人被誘導花9萬元買保健產品
市民陳女士反映其80多歲的母親被東莞市某電子產品經營部誘導,按照該商家工作人員的引導,編造裝修需要取錢的謊言應對銀行柜臺工作人員,分兩次取款9萬元,在該商家處購買頻譜治療房。市民陳女士認為商家宣稱頻譜治療房的預防功效與實際不符,要求商家退款。
接訴后,工作人員立即往前該電子產品經營部進行核查,發(fā)現(xiàn)商家確實存在涉嫌宣傳引人誤解商品信息的行為。經工作人員耐心講法律、擺事實、做工作,最終涉訴商家予以退款。
消費者對調處結果表示滿意。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通過“訴轉案”對商家涉嫌存在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。
消委會點評:
商家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
東莞市消委會點評稱,任何形式宣傳(廣告),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,不得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經營者應當對宣傳內容、相關廣告的真實性負責。除醫(yī)療、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經審查的廣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,并不得使用醫(yī)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。保健食品廣告未經審查,不得發(fā)布。廣播電臺、電視臺、報刊音像出版單位、互聯(lián)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、養(yǎng)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(fā)布醫(yī)療、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、保健食品廣告。
本案中,商家理應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(guī)定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應當真實、全面,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。
市消委會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、老年人要提高警惕,切忌貪圖小便宜,要提高辨別能力和法律意識,保障自身合法權益,防止上當受騙。
律師點評:
教唆老人欺騙柜臺取款買儀器屬嚴重違規(guī)
廣東凝鑄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瑩點評稱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的條文中有明確規(guī)定,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,不得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。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產地、用途、質量、成分、價格、生產者、有效期限、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質量、價格、允諾等有表示的,應當準確、清楚、明白。除醫(yī)療、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廣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,并不得使用醫(yī)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。
結合本案來看,該電子產品經營部向陳女士母親推銷的頻譜治療房,含有“治療”字樣,消費者認為頻譜治療房是有預防、治療等功能的醫(yī)療器械。銷售醫(yī)療器械,商家和工作人員都應當具備相應資質,銷售的醫(yī)療器械的功能應當在說明書上予以明確,尤其是對禁忌癥等必須明示。如果該頻譜治療房實際并非醫(yī)療器械,但是在名稱中使用“治療”二字,亦涉嫌違反廣告法的規(guī)定。
此外,不論頻譜治療房是否為符合規(guī)定的醫(yī)療器械,但就商家銷售手段而言,就已存在嚴重違規(guī),其教唆消費者通過欺騙方式從銀行柜臺取款購買儀器,已經違背了誠信經營的基本原則。
因此,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,一定要擦亮雙眼,三思后行。在一些特殊物品購買過程中,應當仔細核實商家資質,了解產品性能,最重要的是冷靜想一想,是否確實有購買需求以及是否在自己購買能力范圍之內。正規(guī)商家在銷售過程中,不會要求或引導消費者采用欺騙、隱瞞的形式進行消費。